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深圳条例)日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全国首个有关数据的地方性法规,并首次明确数据权益归属问题,今后厘清数据链上各方利益有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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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数据权益归属
消费等各种记录形成的数据,归谁所有?不久后或许会有答案了。
深圳条例首次明确个人数据权益归属问题。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向记者证实了此点。
深圳条例明确,自然人对载有其个人信息的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益。同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
数据确权,备受各方关注,这是厘清数据链上各方利益的关键问题。
去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深圳条例明确权益归属问题后,对个人数据处理、权益等提出相应的原则和要求。该条例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其个人数据。
同时,深圳条例对公共数据的治理和利用等也有明确规定,并提出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周晨黠律师告诉记者,总体来看,深圳条例一方面沿用目前主流观点,规定自然人个体对其个人数据本身享有当然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认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的数据处理行为所产生的产品和服务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
数据市场有了规范
当前,大数据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各种市场行为活跃。
深圳条例针对数据交易、公平竞争、安全等问题,提出相应原则和要求。
深圳条例提出,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通过向他人提供获得收益,依法进行处分。同时,市场主体通过开放、共享、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数据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超出权利人授权范围的,应当重新取得相应权利人授权。
此外,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也规定了三条除外要求。
深圳条例还提出公平性原则,其中包括市场主体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不得实施经营者集中,不得排除、限制数据市场竞争。
京沪数据立法提上日程
数据已是新型生产要素,立法是大势所趋。目前,上海、北京数据立法工作也正在紧密锣鼓推进。
瞄准加快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上海正在全面推进数据立法,为城市数字化转型奠定法制基础。据悉,“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草案已经形成。该草案拟在今年9月提交市人大一审,力争在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等关键瓶颈问题方面取得突破。
上海数据立法起草组组长、市大数据中心主任朱宗尧介绍说,草案在不触碰数据权属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立法内容和精神,从确认各方主体可以对数据行使哪些权利的角度,对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对记者表示,为进一步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促成此次数据的综合性地方立法成为“全国标杆”,建议明确信息化投入中的网络安全占比。率先制定保障网络安全预算投入的地方预算标准,安全投入应不低于信息化建设总投入的5%,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等应不低于10%。
北京紧随其后。今年4月16日,北京市经信局公告显示,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成交供应商承担“北京市数据立法研究论证支撑服务项目”。这意味着北京数据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
新闻标题:京沪深有序推进大数据立法数据权益归属有了首个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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