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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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陈某某因企业推广产品需要找到黄某某,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抖音账号推广服务协议,黄某某承诺其为专业人士,能捧红陈某某,可确保陈某某抖音账号平台一个月的粉丝量达到1-2万的标准,陈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3万元的服务费。
黄某某收到服务费后为陈某某某在抖音账号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为陈某某拍摄了12条短视频发布,一个月后陈某某账号仅有42个粉丝关注,远远不能满足陈某某带货需求,因陈某某签订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申请解除合同。考虑到黄某某的工作量,陈某某愿意支付2400元,剩余27600元要求返还。黄某某辩称,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自媒体是一个坚持的过程,当时双方协商至少要拍三个月,但是陈某某只拍了一个月就不拍了,而且直播带货与粉丝数量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关联性不强,直播带货也没有粉丝数量的要求,0粉丝也可以带货。
裁 判 结 果
一、陈某某与黄某某的服务合同自2021年5月8日起解除;
二、黄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某某服务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说 理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黄某某在与陈某协商订立合同时关于“把你捧红”、“能火”、“放心我们的运营能力”等承诺,可以认定黄某某提供专业的运营服务是其重要合同义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黄某某专业的运营增加陈某某抖音账号粉丝量,提高其在抖音账号平台的受欢迎程度,以达到其直播带货目的。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判定,订立合同时,陈某某对于粉丝量的预期是远远超过1000个的,黄某某自认自2020年11月13日开始履行服务合同,现有证据截止2020年12月26日黄某某提供运营服务的时间为43天,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一个月时间,陈某某抖音账号粉丝量仅有42个,黄某某的运营服务效果远远达不到陈某某签订合同的预期,陈某某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黄某某团队共计4人帮助陈某某拍摄视频,拍摄了五天,考虑到黄某某的工作成果,酌情判令陈某某支付服务费10000元,剩余20000元黄某某应当退还给陈某某。
法 官 说 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陈某某直播带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黄某某违约其享有合同解除权。陈某某起诉之前虽未通知黄某某解除合同,但在2021年5月8日,第二次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意思表示当庭送达黄某某,故最终认定双方服务合同自2021年5月8日解除。
近两年来,明星、网络红人利用人气在抖音账号平台直播带货已屡见不鲜。本案中,陈某某就是看中了抖音账号平台,试图通过订立抖音账号推广服务合同,聘请专业运营团队将其打造成所谓“网红”,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普通人在订立该类推广服务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该类合同风险:一、注意审查运营推广者的资质及能力,理性选择运营推广者;二、在未看到效果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间尽可能短一点,避免一次性签订最低服务时限合同,导致效果不明显时无法解除合同;三、服务内容、效果尽可能细化,如每个月拍摄的段视频数量、一段时间后段视频的点赞量、抖音账号粉丝数量,避免推广效果类似“捧红”等抽象性的词语。同时作为运营推广者,应尽到最大诚信原则,签订合同前,尽可能的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切记为了利益夸大承诺服务效果。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相娟
编辑:任喆
当前题目:无锡线下抖音账号直播运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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